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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恶意差评侵权案判决:赔1元 登报道歉30天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4日 14:40:04

(网经社讯)4月24日消息,据《人民网》报道,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店恶意差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消费者张某某删除差评、在省级以上报纸登报道歉30天并赔偿酒店经济损失1元。该案系沈阳市首例酒店因消费者恶意差评胜诉的典型案例,为网络评价划定了法律红线。

据网经社数字生活台(DL.100EC.CN)获悉,判决书显示,2025年6月,被告张某某入住沈阳某酒店后,以“卫生情况不达标”为由投诉,却拒绝酒店现场核实,随后提出将房费退还个人账户或提供免费住宿等不合理要求,并扬言“不答应就给差评”。次日,在要求未满足后,被告打出0.5分(满分5分)。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有权基于真实体验发表主观评价,但不得捏造事实。被告所述的卫生问题“异常反常”,对酒店声誉影响远超一般卫生评价,需有证据支持。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其陈述逻辑上无法自洽,构成名誉侵权。原告仅主张1元赔偿,以“教育为主、惩前毖后”为目标,法院予以支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于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七条明确禁止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二条作出刚性规定: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被告以捏造的卫生问题要挟赔偿并发布恶意差评的行为,与新规所规制的“捏造事实、敲诈勒索”情形具有同质性。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认定恶意差评构成名誉侵权,与行政监管新规形成“司法+行政”的治理合力。 

原告酒店管理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索赔1元旨在“教育为主、惩前毖后”,而非获取经济补偿。酒店负责人表示,“恶意差评直接干扰正常市场评价机制,增加诚信经营企业的合规成本。此次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是希望明确法律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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